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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企可获返还失业保险金

来源: 福州日报  2019-05-14 15:54

福州新闻网5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晖)记者昨日获悉,我省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金。近期,省人社厅会同省工信厅、商务厅制定出台《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人社部门一方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方面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返还力度。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进行失业保险金返还。返还标准为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以福州为例,目前福州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约为1207元,如果企业规模为300人,其可获得的返还失业保险金约217万元。

据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

2.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净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4.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6.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7.各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税务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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