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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部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来源: 福州晚报  2019-05-06 16:14

福州新闻网5月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从5月1日起,我省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从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我省将在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我省将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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