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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来源: 福州日报 2019-02-27 15:30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五统一,一调剂”(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共济能力。
《意见》指出,福建省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行业基准费率由省级统一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意见》指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含耗材)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自付比例。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省级指标(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系数、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为基数计算。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统一确定和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已从其他渠道领取的,不得重复领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人社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工伤认定事务,省本级工伤认定权限全部下放至设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县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复杂、疑难和重大的工伤认定案件要认真履行调查核实工作职责,应当有足够的调查核实时间,各地不得随意压缩法定时限。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省本级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初次鉴定权限全部下放至设区市。(记者 张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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